(2017)苏061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启明与丁忠来、吴继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明,丁忠来,吴继红,曹向阳,杨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23号原告:王启明,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清,南通市港闸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忠来,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吴继红,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曹向阳,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杨会艳,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王启明与被告丁忠来、吴继红、曹向阳、杨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启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