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淑岳、徐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岳,徐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岳,女,193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炳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姜淑岳与徐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淑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炳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炳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徐炳强有位于淤头棠坂村棠坂岗14号房地产,另案于2017年2月7日依法进行查封,但该房地产属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暂时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炳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徐炳强所在地村委调查,现被执行人徐炳强下落不明,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炳强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姜淑岳,申请执行人姜淑岳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炳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