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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国申请执行杨定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国,杨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国,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定国,男,住商城县。李忠国申请执行杨定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商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国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忠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或第六项,兜底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