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国申请执行杨定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国,杨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国,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定国,男,住商城县。李忠国申请执行杨定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商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国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忠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或第六项,兜底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