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苏卫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卫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83执1562号之一被拘留人:苏卫容本院在执行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卫容、苏卫海、苏锡鸟、包爱连(2017)浙0483执156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苏卫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