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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良,精英(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07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9室。法定代表人:于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Q39房间。法定代表人:张鑫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现于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被告:精英(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15号宜华大厦306。法定代表人:曹莹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良、精英(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菱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