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法定代表人:张安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在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厂送达传票。上诉人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为6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能佳特种饲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佩莹审判员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怡斐罗雅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