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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仲泰船务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0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18号(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申请人: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4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彭玉国。被申请人: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越江小桥村天生港。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申请人: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18号。法定代表人:贾金虎。被申请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被申请人:宜昌仲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一路2-2-346号0197幢031402。法定代表人:王威雄。被申请人:俞仲玉,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卢萍,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诉被申请人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宇集团)、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黑金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天港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恒大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时代集团)、宜昌仲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仲泰公司)、俞仲玉、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华宇集团、重庆黑金公司、靖江天港公司、靖江恒大公司、江苏新时代集团、宜昌仲泰公司、俞仲玉、卢萍价值1.9亿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宇集团、重庆黑金公司、靖江天港公司、靖江恒大公司、江苏新时代集团、宜昌仲泰公司、俞仲玉、卢萍7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或扣押宜昌仲泰公司的财产以60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