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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03周中平与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平,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403号原告:周中平,女,1957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塘河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平与被告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平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