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陈善龙、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陈善龙,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迎春,唐海美,唐丽丽,刘志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0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负责人:倪立。被告:陈善龙,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唐海美。被告:陈迎春,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唐海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唐丽丽,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志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诉被告陈善龙、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迎春、唐海美、唐丽丽、刘志峰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善龙、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迎春、唐海美、唐丽丽、刘志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善龙、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迎春、唐海美、唐丽丽、刘志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9元,减半收取213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