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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冬发生、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冬发生,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36号申请人钟冬发生,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建军,又名李平,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钟冬发生诉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冬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军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