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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力与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力,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6311号原告:武力,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兴镇一路**号。注册号:330282603129459。经营者:贾介东,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武力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以下简称娇娃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加工款16700元为由,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6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清偿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海慧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娇娃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放弃对利息损失的主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武力与被告娇娃厂素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1月15日,被告的业主贾介东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16700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上述加工款16700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武力加工款16700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慈溪市胜山娇娃服装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