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铁生、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生,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少元,常垒太,丁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8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铁生,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少元,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常垒太,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丁友龙,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少元、孙铁生、常垒太、丁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铁生对本院向其送达的(2016)鲁1702执960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孙铁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了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孙铁生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孙铁生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文继良人民陪审员 孙书岭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位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