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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志成、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志成,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331号被执行人涂志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遂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787747502H。法定代表人涂志成。本院在执行陶紫敏与涂志成、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涂志成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涂志成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