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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云钢与刘根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云钢,刘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9号申请人:宋云钢,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刘根生,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申请人宋云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根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担保人庄玉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东二条24号6-1-1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云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根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宋云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三、查封担保人庄玉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东二条24号6-1-1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