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汤土改、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土改,黄国庆,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汤土改,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住星子县华林镇共同村汤家港自然村。被执行人:黄国庆,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星子县南康镇山水阳光**栋***室。被执行人:汪丽,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星子县南康镇山水阳光**栋***室。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汤土改申请黄国庆、汪丽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256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国庆、汪丽应支付申请人汤土改案款24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0.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国庆;汪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