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桂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尹桂英,张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022号原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3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金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廖高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桂英,女,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方胜(系尹桂英之子),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张静,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桂英、第三人张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