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51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