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世青与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青,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88号原告:张世青,汉族,男,1980年8月2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召金。住址:庆云县。被告:李丛丛,汉族,男,成年,住庆云县。原告张世青诉被告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世青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张世青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宝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