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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世青与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青,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88号原告:张世青,汉族,男,1980年8月2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召金。住址:庆云县。被告:李丛丛,汉族,男,成年,住庆云县。原告张世青诉被告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李丛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世青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张世青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宝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