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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罗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787号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凤、胡颖仪,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庞罗江,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庞罗江已缴清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罗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罗江���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罗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