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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洪霞与扬州冠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霞,扬州冠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640号原告:洪霞,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韩芳,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凡,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冠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705。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霞与被告扬州冠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霞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霞负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炳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