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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07凌昌跃与刘文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昌跃,刘文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607号原告:凌昌跃,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静,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新扬北路49-8、49-9二层门面房。负责人:黄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雅健。原告凌昌跃与被告刘文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昌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凌昌跃负担。审 判 长  杨 云人民陪审员  张剑敏人民陪审员  季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