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英楚与王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楚,王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986号原告:李英楚,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本县。被告:王荷艳,女,现年60岁,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通城县实验小学退休教师,住本县。原告李英楚与被告王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英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楚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