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英楚与王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楚,王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986号原告:李英楚,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本县。被告:王荷艳,女,现年60岁,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通城县实验小学退休教师,住本县。原告李英楚与被告王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英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楚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