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耀平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平,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442号原告:张耀平,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平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张耀平负担。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