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302号。负责人:朱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富,该局法制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路18号工业园区-8。法定代表人:孙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阳光华城63幢B03、B04室。负责人: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明,该局局长。上诉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陈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