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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艳、刘春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刘春志,于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金艳,女,满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春志,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于丽海,女,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与被执行人刘春志、于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春志、于丽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春志、于丽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春志、于丽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