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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良英与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英,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468号原告:张良英,女,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集镇许岗村。原告张良英诉被告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良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良英负担。审判员  王子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家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