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孙从忠、孙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孙从忠,孙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从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立鹏,男,汉族。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在诉讼审理中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37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从忠与薛清华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常乐南路东3幢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638**)的房产。现因该房产已经变卖成交,并兑现了所有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从忠与薛清华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常乐南路东3幢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638**)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