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诉于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于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491号之二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9元,减半收取计5159.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某某人民陪审员 孔 某人民陪审员 邓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