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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法芝与王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芝,王新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810号原告:王法芝,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秀,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原告王法芝诉被告王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法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新秀经本院传票传唤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法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被告以在新疆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9000元。2016年1月24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6年农历8月15日前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王新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被告王新秀向原告借款29000元。2016年1月24日王新秀向王法芝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王新秀欠王法芝现金贰万玖仟元(29000)现于2016年农历8月15日前还清王新秀2016.1.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新秀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于2016年1月24日向王法芝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属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9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可从2016年农历8月15日,即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王法芝欠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法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新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致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