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甲与被告翟某乙、第三人翟某丙、第三人翟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翟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39号原告:翟某甲,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乙,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翟某丙,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第三人:翟某丁,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莱州市。原告翟某甲与被告翟某乙、第三人翟某丙、第三人翟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翟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