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禚海明与沈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禚海明,沈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28号申请人:禚海明,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申请人:沈神,男,1993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禚海明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神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禚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神名下苏B×××××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赵州名下位于睢宁县双沟镇高赵村X组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