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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保成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成,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成,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原市。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荣,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刘保成与被执行人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保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