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好峰与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好峰,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991号原告:翟好峰,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皮业城工业园。被告:皋桂林,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翟好峰诉被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翟好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好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好峰负担,此款原告翟好峰已预交。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