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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好峰与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好峰,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991号原告:翟好峰,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皮业城工业园。被告:皋桂林,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翟好峰诉被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皋桂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翟好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好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好峰负担,此款原告翟好峰已预交。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