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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棋棋与范委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棋棋,范委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502号原告范棋棋,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范委委,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范棋棋与被告范委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棋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分别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10月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并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未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款额还清为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各一份,原告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款凭证四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范委委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原告范棋棋与被告范委委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生意周转,借原告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7日,利息为月息2分。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给被告共计98000元(已扣除一个月利息)。2015年10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给被告共计97000元(已扣除两个月利息)。现原告为追要下余款,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委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事实清楚,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借款时已扣除了利息,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2015年8月7日的借款双方已约定了利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0月15日的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委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棋棋借款98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额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委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棋棋借款97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范棋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范委委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辉审 判 员  贾潇潇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琳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