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琳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2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琳出生日期一九七五年二月九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法定代表人住址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93号指控事实2008年11月,被告人刘琳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60号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XXX4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刘琳于2016年10月16日青岛市市北大元黄金珠宝商行3次共消费29000元后,该交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8964.47元。后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及派员等方式催收,仍拒不还款。至2017年3月6日,已逾期超过3个月。2010年7月、2014年5月,被告人刘琳申请了2张卡号为62XXX45、40XXX88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至2016年9月,该无法如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刘琳使用该2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3806.48元。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及派员等方式催收,仍拒不还款。至2017年3月6日,已逾期超过3个月。2005年10月,被告人刘琳申请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3XXX81。至2016年8月,该无法如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刘琳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9935.21元。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及派员等方式催收,仍拒不还款。至2017年3月6日,已逾期超过3个月。后被告人刘琳被抓获到案,现其家属已代为将上述4张信用卡本金还清。指控罪名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琳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赵魁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