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秋英、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英,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嘉祥县万张镇杨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英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杨屯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杨秋英与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等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杨秋英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嘉祥县万张镇杨屯村村民委员会应各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秋英人民币2290.61元、7974.1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秋英共计人民币10291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