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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国庆与许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庆,许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许志国,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赵国庆申请许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304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志国应支付申请人赵国庆案款4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赵国庆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