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樊凤鸣、冀州市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凤鸣,冀州市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07号申请人:樊凤鸣,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冀州市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永辉,男,汉族,冀州市人,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樊凤鸣与冀州市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少杰、董永辉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冀民三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