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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11号申请人: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21570407101H(1-1)法定代表人:张曙光。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法定代表人:卓胜。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被申请人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500万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开户行为:建行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1×××27)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