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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杨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10号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北路8号东鑫酒业中心2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809695709。法定代表人:靳文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增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立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