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华烨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华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3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宝丽一号1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华烨,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房树红、冯华烨、张伟、临沂市兰山区桃园秀美容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鲁1311财保366号民事裁定,冻结房树红、冯华烨、张伟、临沂市兰山区桃园秀美容店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华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华烨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