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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754号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81-26。法定代表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飞,男,现住和龙市德龙小区1号楼C区*单元502,其他不详。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