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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裕槐金融借款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裕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君。被执行人杨裕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柱县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裕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裕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天柱县信用联社贷款本金及息11810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柱县信用联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裕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杨裕槐在三个月内自行处理抵押物(房屋),逾期并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杨裕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2015)天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