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正良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正良,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怀化市中方县。本院(2015)怀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令:被告人杨正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杨正良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正良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2017年5月13日,中方县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杨正良家里只有他母亲,该村民长期在外,房屋倒塌多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杨正良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欧阳伦文审判员 杨 晓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秋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