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1民初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成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成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209号之一原告:李志远,农民。被告:成亚峰,农民。原告李志远与被告成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李志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远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 琴人民陪审员 郭 建 峰人民陪审员 潘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春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