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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敬样、陈万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敬样,陈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敬样,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万雄,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郑敬样与陈万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陈万雄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陈万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敬样也未能提供陈万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郑敬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