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9946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946号之一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333号现代工业坊5号楼5-1-A、5-1-C单元。法定代表人:程幼章。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潘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