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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国保与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保,张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829号原告:万国保,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光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保诉被告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保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保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万国保负担。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