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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阎某、王某1等与王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1,王乙,王某2,邱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2748号原告:阎某,****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被告:王乙,女,****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第三人:邱某,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系邱某女儿),女,****年*月**日出生。原告阎某、王某1与被告王乙、王某2、第三人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原告王某1、被告王乙、第三人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阎某、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青岛市**区**路**号网点丙户房屋由两原告继承,份额各百分之五十;2、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告阎某与被继承人王某3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均系再婚,王某3与前妻育有一女王某4,一子王某1,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王某5,被告王某2系王某3母亲。****年*月*日,王某3病故,同年*月**日王某3立遗嘱一份,将其青岛市**路**号网点丙户房屋分配给两原告继承,他人无份。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王某2辩称,自愿放弃儿子王某3位于青岛市**路**号网点丙户房产的继承权。被告王某4辩称,遗嘱是假的,我要求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第三人邱某辩称,本案的涉案房屋应该是被继承人给被告王某4购买的,但是现在看是在被继承人名下,现在要求分割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给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王某3于****年*月*日死亡证明,产权人为王某3的青房权地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阎某与王某3××××年××月××日登记结婚证、证明王某2与王某3系母子关系户口簿,青岛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王某3与邱某离婚调解书,王某3父亲王某乙于××××年××月××日死亡证明,涉案房屋购买发票及明细,阎某提供经过公证的贷款合同,证明涉案房屋由王某3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是由原告阎某和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被告提供的青岛市房地产他项权利审核表及档案材料共计四份,证明****年至****年王某3*次抵押贷款,共计贷款***万元,剩余***万元未偿还,工商登记查询材料两份,证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地址变更情况,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注销材料,原告申请证人王某3出庭证言证词,本院调取的青岛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于××××年××月××日注销工商登记材料,****青北二证内字第****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年××月××日,王某3向中国**银行青岛市**支行借贷人民币**万元,交于青岛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用于购买本案涉案房屋,王某4申请本院委托青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两原告提供王某3****年*月**自书遗嘱一份,遗嘱确定青岛市**路**号网点丙户房屋由两原告继承所有,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该遗嘱是假的,经被告王某4申请本院委托青岛**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遗嘱是本人亲笔书写,该遗嘱由见证人王某3见证,本院依法确认。2、两原告提供王某3购买青岛市**路**号网点丙户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王某3购买该房屋时是用被告王某4的名字购买。本院认为该合同与该房屋产权登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阎某提供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阎某购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二份,证明购房首付款**万元和*万元,是阎某个人交付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缴纳的钱。原告王某1认为阎某是王某3的员工当时是会计,阎某是经办人,不代表是她个人的款项。被告王某4及第三人认为,阎某一直都是王某3公司员工,是出纳会计,不代表是她个人财产,且当时原告收入也没有这么多钱,没能力支付这些款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认定。4、阎某提供售房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条一张,证明阎某向售房指定单位交付购房款**万元。王某1及被告、第三人不予认可,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且未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确认。5、阎某提供王某3授权书一份、声明书一份,证明王某3名下的财产由阎某全权处理,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和阎某共同所有。王某1、被告及第三人认为授权书、声明书都是没用的,声明书是打印的,也没有见证人。收款收据也无效,阎某是王某3的员工当时是会计,阎某是经办人,证明不了什么。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王某3单方意见,无法证明阎某需要证明的事项。6、被告提交工商档案材料一宗,证明王某3开办的公司其也是股东之一,涉案房屋是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涉案房屋是以我的名字签订的购房合同,钱是我父亲个人交的。原告认为第一项虽然写有被告的名字,但是被告没有涉案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产局的登记。第二页是虚假的,第三页虽然是王某4的名字,但是实际缴费是被继承人。其他均是假的,都不是被告签的字,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王某4提交的该项证据与该房屋房产档案材料相互矛盾,关于该房屋的购销合同等事项,应以青岛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档案登记为准,王某4提交的该项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1、青岛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王某3已经给付邱某人民币**万元,调解书第三项写明其他无争议。实际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王某3给予邱某补偿后,其他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双方离婚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通知邱某参加诉讼,邱某请求依法分割青岛市**区**路**号网点丙户房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该请求理由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3个人财产。2、王某3××××年××月××日遗留的自书遗嘱,经青岛**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遗嘱系本人书写签名,且经证人出庭作证遗嘱属实,该遗嘱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按照其遗嘱由原告阎某和王某1依法继承所有。3、阎某与王某3婚姻存续期间对涉案房屋的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因阎某只提供了交付涉案房屋第二笔购房款合同及公证书,未提供还贷明细,房屋增值未申请评估,本案不予审理,可另行起诉。4、被告王某4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该遗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市**区(原**区)**路**号网点丙户房屋产权由原告阎某、王某1依法继承按份共有,阎某和王某1各享有50%产权;二、驳回被告王某4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29元,阎某负担15814.5元,王某1负担15814.5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王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艳丽审判员  赵 洁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