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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光尧与文政章、王绍琴、吴允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光尧,文政章,王绍琴,吴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文光尧,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文政章,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王绍琴,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吴允和,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文光尧与被告文政章、王绍琴、吴允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光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支付其赔偿款11599.37元、吴允和支付其赔偿款70173.48元,文政章、王绍琴与吴允和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吴允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支付文光尧赔偿款11599.37元、被执行人吴允和支付文光尧赔偿款70173.48元,且三被执行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允和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光尧64000元(已支付),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且同意免除被执行人吴允和对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光尧赔偿款的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于2017年6月26日支付5000元(已支付),余款6599.37元于2017年12月底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文光尧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文政章、王绍琴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内容执行完毕;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内容即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代) 关注公众号“”